一、什么是非法用工
非法用工,顾名思义就是用人资格的单位、组织违反法律规定雇用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才是具有用人资格的单位,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因其不具有用人资格,所以其非法雇用的人员不属于劳动法律法规中的“劳动者”,其雇用劳动者进行工作,就属于非法用工。
二、非法用工单位人员因工作受伤,应得到怎样的赔偿
打工者在非法用工单位工作,除了不具有法律上的劳动关系以外,在隶属关系、工作内容等方面,与合法用工并无实质区别,因此,考虑到打工者的合法权益及非法用工单位经营不稳定等情况,非法用工单位人员因工作受伤,我国明确规定了打工者依法享有获得一次性赔偿的权利(见《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一次性赔偿就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
三、如何走程序
1.确认非法用工
打工者可向非法用工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大队举报非法用工行为,劳动监察大队查实之后,会出具处理结果告知书或者非法用工认定证明。
2.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申请(类似于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部分地方的规定,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事故伤亡赔偿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赔偿判定申请,并作出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判定。赔偿判定应当参照《工伤认定办法》规定的程序作出判定结论。
3.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与工伤类似)
伤者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参照国家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作出。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非法用工单位承担。
4.申请劳动仲裁索赔被害人的未成年的婚生子女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非法用工受伤人员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即受伤人员可以直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非法用工单位赔偿,劳动仲裁部门不予受理的,可凭不予受理通知书直接起诉至法院。
四、另一种途径:人身损害诉讼精神损害赔偿
由于非法用工的特殊性:非法用工主体难以确定、证据难以保留、单位不配合等,受伤人员走劳动仲裁程序索赔的难度很大,并且,由于国家并未统一规定非法用工伤亡人员具体的索赔的程序,很多劳动行政部门对于非法用工伤亡人员的处理申请,往往都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面临漫长的劳动仲裁、诉讼甚至行政诉讼,导致维权成本过高、耗时过长。事实上,对于非法用工人员伤亡,还可以直接以劳务关系或者雇用关系侵权提起诉讼,这样的优势在于:起诉程序相对简单、获赔周期较短、成本较低。但是,劣势也显而易见:人身损害赔偿需要考虑劳动者是否存在过错,在赔偿比例上并不一定能获得百分之百的赔偿;伤残鉴定的标准较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更为严格;有适用城镇标准和农村标准的区别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