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的发生有时会造成孕妇腹中的胎儿死亡的惨痛悲剧。尽管对于这样的情形,人们习惯称之为“一尸两命”,但是,对于因交通事故而死亡的胎儿,根据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却无须赔偿死亡赔偿金。其理由是胎儿出生时未存活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因胎儿尚在母体中而没有民事权利能力,还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民法典》第 十六条 【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我国法律除确认胎儿将来的继承、接受赠与问题以外,目前还没有对胎儿的其他利益做出相关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