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房价犹如芝麻开花一样只高不低,只见涨不见降,许多有购房需求但是手头资金不足以购买新房的买房者便退而求其次寻找合心意的二手房。但是二手房不像新房一样,买房者并不是都能直接接触到原来的房主,只能通过中介对该二手房进行了解。这个时候,就会出现一些隐患,中介、原来的房主为了能尽快将房子出手,可能会故意隐瞒二手房之前的一些真实情况,比如房子存在设计问题、房子之前出现过意外等等。
前两天,笔者就遇到一个苦恼的咨询者。咨询者小俩口辛辛苦苦攒了点钱,在深圳这寸土存金的城市买了套小小的二手房。当他们还沉浸在终于拥有自己的家的喜悦中时,却意外听到邻居讲他们刚买的这套二手房曾经有人自杀,是套“凶宅”。咨询者两口子听到这个消息后不安心了,觉得入住所谓的“凶宅”,心里总有个疙瘩,于是来咨询笔者,询问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笔者认为,买到“凶宅”,如果买前中介或者房主故意隐瞒该事实的,可以要求解除购房合同。房屋是否发生过“死亡”事件,属于对《二手房买卖合同》订立与否或者对《二手房买卖合同》订立的条件都是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之前,卖方或中介都应当对该房产的这一信息进行披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对于我们中国人来说,安居乐业是最基本的要求,谁也不想住在一间曾经发生过意外的房子里面。所以,房屋曾经发生过“死亡”事件,应当属于重大瑕疵,如果中介或者卖方故意不披露这事实,买方是有权要求解除合同的。在司法实践中,此种请求也多被法院所支持。
在(2014)穗中法民五终字第474号判决中,原告因买到曾经发生过意外的“凶宅”而起诉解除合同,最终二审法院也支持了该请求。法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向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洛溪新城派出所调取的笔录内容可知,2011年1月期间有人非正常死亡于涉案房屋,故涉案房屋属于社会公众所认知的,因凶杀、自杀等非正常死亡所指的“凶宅”。正所谓安居乐业,居住房屋的好坏(也包括居住房屋是否为“凶宅”)直接影响居住者的情绪和心理感受,进而影响居住者的生活和工作,房屋属于“凶宅”,不可避免地会对购房人的居住情感产生负面影响。在本案中,原告对所购房屋曾发生有人非正常死亡的情形较为忌讳而不愿意接受,这是可以理解的,且涉案房屋已经实际由被告出售且过户给案外人,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客观无法履行。因此,原告要求解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合情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将原告支付的定金予以退还。
综上,如果不慎买到“凶宅”,是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消费者在购房之前,应该详细询问卖方关于房产的情况,了解清楚之后再做决定,以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