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U病房,即重症加强护理病房,为重症或昏迷患者提供隔离场所和设备,提供最佳护理、有针对性的监测供给,又被称为深切治疗部。在重大交通事故中,伤者被送入ICU病房治疗,而后可能转入普通病房继续治疗,也有可能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此期间产生巨额医疗费用。受害人治疗终结或者不幸死亡后,其本人或其近亲属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多项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鉴于ICU病房住院期间其医疗费用明细项目与法律上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有相似或者重合的地方,且实际上受害人可能并未享受其他护理或进行其他进食,对于是否应该支持ICU病房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目前在法律上并无明确定论。
一、司法数据
我们搜集了广州地区较有代表性的15个案例,试图剖析广州法院对此的裁判尺度。具体而言,大部分法院还是支持ICU病房住院期间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具体数据如下:
二、法院说理
具体的说理方面,支持以及不支持的观点提炼如下: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
1、支持的观点:
(1)住院伙食补助费与营养费是法律规定的两个独立赔偿项目(注:意思是与ICU医疗费里的膳食、营养费用不同),为此邹XX等3人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事实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见(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554号]
(2)原告受伤后因病情严重入住ICU,家属探望与陪护是人类亲情之使然,必然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支出。[见(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573号]
2、不支持的观点:
(1)鉴于原告在广州XX医院住院期间产生的住院医疗费中包含有膳食费6346.50元,该膳食费属住院伙食补助费范畴,应予扣除。[见(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250号]
(2)因龙XX住院后进入医院ICU治疗,有医务人员护理,且医疗费支出项目下亦有护理费明细。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医嘱中写明禁食,生命维持的相应费用已经计入医疗费。故对于原告另外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见(2017)粤0112民初5252号]
(二)护理费
1、支持的观点
(1)住院抢救期间,确需人陪护…保险公司抗辩称护理费已包括在医疗费用中,混淆生活护理及医疗护理,本院对该抗辩意见不予采信。[见(2014)穗增法民一初字第554号]
(2)虽然原告上述住院医疗费包含有护理费3334元,但该护理费属医学护理范畴,与原告主张赔偿的生活护理性质不同,故不应予扣除。[(2015)穗番法民六初字第250号]
(3)即便在ICU重症室亦需要家属陪护。[(2016)粤01民终15776号]
(4)原告受伤后因病情严重入住ICU,家属探望与陪护是人类亲情之使然,必然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支出。[(2015)穗海法生民初字第573号]
(5)原告作为其近亲属,至少留一人协助陪护,直至其死亡,这是符合一般社会生活经验的,故本院认为原告的护理费主张合法、合理,应予支持。[(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405号]
(6)死者在ICU抢救期间,尚需要其他人员配合医疗部门办理相关事项,计算护理费也合符情理之中。[(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979号]
(7)因黄XX病情严重住在ICU病房,需要家属24小时守候签署手术材料,存在误工。[(2014)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416号]
(8)彭某凤在ICU住院期间由一名家属在医院陪护符合一般生活经验。[(2017)粤01民终3740号]
(9)钟XX接受治疗期间一直在重症医学科抢救,不存在依赖他人进行日常生活护理的必要,但考虑到钟XX病情危殆,需一名亲属留院陪护在情理之中。[(2014)穗番法民六初字第973号]
2、不支持的观点
(1)其中在ICU病房10天的护理费包含在住院医药费中,余下58天有医嘱证实需两人陪护(注:故ICU病房期间护理费不支持)。[(2017)粤0111民初4588号]
(2)扣除去原告自认的其在ICU住的7天(由医院提供特殊护理),原告住院期间需人护理的天数为38天。[粤0111民初10094号]
(3)因龙XX住院后进入医院ICU治疗,有医务人员护理,且医疗费支出项目下亦有护理费明细。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在医嘱中写明禁食,生命维持的相应费用已经计入医疗费。故对于原告另外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本院不予支持。[(2017)粤0112民初5252号]
(4)冀XX因事故被送往医院一直处于ICU室救治,无证据证实救治期间需要家属护理,故原告主张住院期间的护理费缺乏事实依据,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主张不予认定。[(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3268号]
三、本文意见
综合众多情形,笔者认为,关于ICU期间住院伙食补助费和护理费的主张,法院原则上应该予以支持。
一、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赔偿的费用。简而言之,即是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用的一定补助。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区分住院伙食补助费与营养费,通常,医院给重症病人输液、增加营养,均归属于营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通过解读该法条,我们可以得出:①可以参照,并非必须参照,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充分发挥自由裁量权来确定伙食补助费。②补助标准,所谓当地,一般是住院所在地的市一级单位。③赔偿期间,应当是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④合理部分,根据立法思想,就是指住招待所、吃食堂,而不住星级宾馆、不吃高档酒店之类的意思。
当然,受害人的陪护人员的伙食费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在住院期间的必要护理人员,虽然可以取得护理费,但是护理费是比照误工费支付的,不属于伙食补助的项目。
只有当医院在医嘱中已明确写明禁食,同时病人生命维持的相应费也已计入医疗费时,才不会产生住院伙食补助费。正常情况下,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事实和证据确实充分,合法合理,且被告无异议或者被告有异议但无充分证据予以反驳,那么法院应该予以支持。
二、护理费
因为护理费包括医疗护理、生活护理,通常而言,原告向法院主张的都是生活护理,医疗护理一般都是医院配置专业医护人员来护理病人,此护理费用一般都已经包含在医疗费当中,不予支持在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第二款规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三款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第四款规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由此,按照以下几种情形,法院予以支持原告护理费的主张:
①原告证据确实充分,合法合理,有医院出具的医嘱,明确了病人需要专人陪护,或者医院出具了《陪护证明》等;
②原告如果没有医嘱等证据证明病人需要专人陪护,病人属于ICU主要收治对象第五种情况,结合病人的年龄、伤情及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具体情况充分考虑;
③如果病人属于ICU主要收治对象前四种情况,即病人被医院作出病危通知,则由一名家属在医院陪护符合一般生活经验,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医疗部门办理相关事项如等待签署手术材料等,主张合情合理;
④医院等医疗机构未出具相应护理意见,但确有家属或专人予以陪护,法院也可酌情认定护理费,费用参照该地区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在此基础上,再确定护理人数,①原则上为一人;②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多于一人,具体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确定护理人员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