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16年9月1日,刚刚荣升为母亲的王某乘坐小轿车时与李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王某受伤,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医生叮嘱王某治疗期间禁用母乳喂养婴儿。为此王某先后在孕婴店、网店、超市等购买奶粉共计3700余元。因余某拒绝承担此款,王某起诉要求肇事者及保险公司赔偿奶粉钱。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车辆右转弯时,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实施条例》有关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造成此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过错行为,不应对此次事故承担事故责任。母亲受伤不宜用母乳喂养小孩,确需另行购置乳制品,该情形与张某的过错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张某应对该部分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案件评析
侵权当担责、损害当赔偿是基本法律原则,也是社会正义的需要。在上述案件中,虽然奶粉钱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婴儿也没有受伤,既不是交通事故直接受害者,也没有直接损失,不具备本案原告资格,原告是直接受害者即婴儿母亲王某,按规定只可以支持王某的营养费等诉请,却不存在“婴儿营养费”之说,但王某遵照医嘱购买奶粉也是客观事实和原告的实际损失,与交通伤害事故本身具有因果关系,应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依法理当赔偿。如果无法获得司法救济,得不到必要的经济赔偿或补偿,将有失客观和公平,也不符合相关立法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