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私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中的“私了”,指不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当事人各方私下将交通事故予以了结,即自行协商处理。当事人对事故的责任无争议或者基本事实清楚的,可以填写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即撤离现场,再经过协商予以确定事故赔偿的数额和方式。
哪些情形下允许“私了”。根据相关规定,以下两种情形下的交通事故可以“私了”:1、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2、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
哪些情形下不能“私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条,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能随意“私了”:
1、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2、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3、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6、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7、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8、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私了”应注意什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四条,事故各方在进行“私了”时应当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或者相关文字记录,其内容包括: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最后事故各方共同签名确认,以便为今后明确赔偿责任、解决事故争议保留有效的证据材料。必须要注意的是涉及多方当事人的事故必须是多方当事人均达成一致并签字认可,才可以撤离现场,协商赔偿适宜,只要有一方不同意,就不得自行撤离和进行“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