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1192条第一款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使用私家车执行工作任务,或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使用私家车提供劳务,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实务中,一般先由向该私家车承保交强险、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接受劳务一方补充赔偿。
同时,《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还规定,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第1192条第一款还规定,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因此,若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在使用私家车工作时,对发生的交通事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接受劳务一方在承担相应责任后,有权向其追偿。
另外还应注意,若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虽在工作时间使用私家车,但实施与工作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接受劳务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