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典》第1210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可知,虽然根据《民法典》第225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2条规定,机动车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机动车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转让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受让人(多次转让中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