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那么,“赔偿权利人”是否可将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进行转让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3条,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者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给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转让行为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根据合同性质、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可知,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具有人身依附性与社会公益性,一般不得作为普通债权进行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