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表哥一家从乡下过来旅游,为方便出行借用车主车辆自驾,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伤残,经调查表哥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交警部门认定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车主是否应当就他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当车辆所有人与使用人不相同时,发生交通事故,车主基于过错而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非一概免责。在车辆借用人(驾驶人)未取得有效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不论车主对此明知,还是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将机动车出借即存在过错,车主应当就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由此可见,出借车辆虽然合法、有助于他人,但与此同时也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建议广大车主们在出借爱车时,应当先确定车辆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确保安全;同时也应严格审查借车人是否具有合法有效驾驶资格、是否未成年以及是否存在其他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千万不要因为碍于情面而简单一借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