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以及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然而,在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够清楚地进行责任认定。因事故现场发生改变,无有效监控录像,当事人存在意见分歧,以及其他多种原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对各方当事人的事故责任不予认定。
对于上述情况下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一般应当审慎审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等全部证据,根据《民法典》、《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从公平原则出发,综合运用逻辑推理、常理分析和日常生活经验,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以及各方当事人过错程度进行判断,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
发生此类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尤其应注意,妥善留存各类证据,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在事故损害赔偿中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