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七十六条规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一)事实不清的;(二)主要证据不足的;(三)适用法律错误的;(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因此,若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异议,可向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在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且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12月23日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因此,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也可在损害赔偿民事诉讼中向法院举证,由法院依法裁判,以决定是否确认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应证明力。